已备案的境外公司再投资境外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备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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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4年第32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,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,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。涉及中央企业的,中央企业通过‘管理系统’填报相关信息,打印《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》(以下简称《再投资报告表》,样式见附件4)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;涉及地方企业的,地方企业通过‘管理系统’填报相关信息,打印《再投资报告表》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。”

根据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)规定,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(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,投资主体应当目头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国美目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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