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7号文登记代办,境外投资备案代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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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受理机构:商务部网站“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”提交电子申请材料,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。

2、决定机构: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,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
3、申请人条件: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。

4、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,准予备案:申请材料齐全、如实完整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
5、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以备案:

(1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;

(2)属于核准情况的;

(3)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;

(4)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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